因故取消餐會/會議,預付之定金得依觀光局頒布之訂席定型化契約內容標準退還或沒收。
定型化契約內容: 一、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一百八十日以上者: (一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八十日以上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。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,仍應返還予甲方。 (二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二十日至一百七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。 (三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一百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 (四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五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。 (五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四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。
二、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九十日至一百七十九日者: (一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七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。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,仍應返還予甲方。 (二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十日至一百三十四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。 (三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四十五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 (四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五日至四十四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。 (五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四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。
三、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前三十日至八十九日者: (一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九十。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,仍應返還予甲方。 (二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三十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。 (三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 (四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。
四、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前二十九日以內者: (一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二十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。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,仍應返還予甲方。 (二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日至十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 |
(三)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。